(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2-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金稻谷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金稻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2-21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稻谷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金稻谷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四十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稻谷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四十一案共计2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每案收取25元,四案共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