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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4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笫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负责人朱军,经理。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赵凤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巴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杰、赵凤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杰、赵凤艳在临河区华海尚都小区11栋2单元201号有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浣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杰、赵凤艳在临河区华海尚都小区11栋2单元201号楼房一套。二、被执行人张杰、赵凤艳负责保管被査封的财产。在査封期间內,被执行人张杰、赵凤艳可以使用被査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內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从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郝永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