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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郴北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于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郴州市苏仙区龙骨井社区栏新村*栋*单元*楼*号。2001年6月23日,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存储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月14日刑满被释放;2009年8月16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2年。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长期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3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冰毒和麻古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冶金宾馆停车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12.239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2.1831克。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尿样提取笔录及尿样检测报告书、毒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樊某和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14.422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清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康赛琴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俊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