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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合肥环宇电缆厂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环宇电缆厂,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343号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法定代表人:沈文植,厂长。委托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自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张松林,总经理。被告: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为3341元,由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负担。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