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合肥环宇电缆厂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环宇电缆厂,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343号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法定代表人:沈文植,厂长。委托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自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张松林,总经理。被告: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为3341元,由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负担。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