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