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俊贺,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在滑县新区开设“梦幻动漫城”,并在该动漫城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供人赌博。2014年1月16日滑县公安局前去检查时,查获捕鱼机、黑红梅方、草莓机共计十台,予以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耿某某、李某甲、刘某甲、武某某证言,现场及赃物照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组织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十台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滑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士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