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孙继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朋,李芳霞,李莉,孙洪超,董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朋,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芳霞,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洪超,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克斌,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继朋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王金亮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