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程会与韩丽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会,韩丽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张程会,河北省晋州市桃园镇纪庄村。被告韩丽尧,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十队。原告张程会与被告韩丽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3月26日起诉,于2014年4月9日以考虑不周自己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程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程会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