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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帆与汤晓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汤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张帆,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晓妹,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晓妹名下银行存款352739.99元(其中借款本金250000元,自2012年内8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止违约金为66083.33元,执行费5152元,自2013年9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2月6日止违约金为人民币25416.66元,律师费、诉讼费合计6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