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终字第0015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4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庆永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祎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