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商初字第7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仲崇国与仲崇国、刘筱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仲崇国,刘筱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700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责人曲国瑞,职务行长。被告仲崇国。被告刘筱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告仲崇国、刘筱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仲崇国、刘筱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3元,减半收取219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