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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3月16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20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9月23日16时许,在赵楼水库附近,用砖块将被害人虞某的右手打伤,经鉴定虞某的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因其是两女户属结扎对象,2010年中秋节夫妻二人从外面回家过节,第二天镇村有关领导到其家中,让其妻去做结扎术,于是夫妻二人向外跑,当跑到赵楼水库附近时,为阻拦他人追撵,其持砖头将一人打伤。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3日16时许,长丰县水湖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赵某及其妻子蒋庆荣进行计划生育检查。被告人赵某及其妻蒋庆荣为了逃避检查,便往水湖镇赵楼水库方向逃跑。当跑至赵楼水库附近时,被告人赵某为了阻挡计生办工作人员,用砖块将被害人虞某的右手打伤。经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虞某的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虞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虞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赵某予以谅解。被告人赵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后于2014年1月20日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水家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现场图,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虞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逃避计划生育检查,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友章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