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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乐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顾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4年4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