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乐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顾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4年4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