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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赵翠莲与叶国兴、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莲,叶国兴,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492号原告赵翠莲,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叶国兴,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被告吴涛,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莲与被告叶国兴、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莲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因原告赵翠莲申请撤诉,减半收费343元,由原告赵翠莲负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