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赵翠莲与叶国兴、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莲,叶国兴,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492号原告赵翠莲,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叶国兴,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被告吴涛,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莲与被告叶国兴、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莲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因原告赵翠莲申请撤诉,减半收费343元,由原告赵翠莲负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