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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谢长汀与邓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长汀,邓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瑞民小字第7号原告谢长汀。被告邓小东。原告谢长汀为与被告邓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九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此前在原告手赊购水泥,经双方于2013年2月7日结算,被告仍应欠原告水泥货款2100元整,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推诿拒付,故而成讼,要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2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小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长汀经营水泥销售生意,被告邓小东2012年从原告处赊购水泥,2013年2月7日,经结算,被告邓小东尚欠原告水泥款2100元,被告于是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条,今欠到谢长汀老板现金贰仟壹佰元正(2100元),欠款人:邓小东,2013年2月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予以拖欠,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邓小东从原告谢长汀店里购买水泥,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双方结算,被告邓小东应当向原告谢长汀支付水泥货款2100元,被告因此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的水泥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水泥欠款21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小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谢长汀清偿所欠的水泥货款2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小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九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