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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路璐与新乡市中心血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执字第19号申请人路璐。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心血站。法定代表人王继东,站长。路璐与新乡市中心血站医疗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再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路璐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心血站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2月3日,新乡市中心血站将4.06万元及法院执行费509元汇入本院账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亚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