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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安,杨万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吴国安。委托代理人樊振银,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万兵。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国安诉被告杨万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国安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国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安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吴国安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曾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