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安,杨万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吴国安。委托代理人樊振银,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万兵。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国安诉被告杨万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国安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国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安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吴国安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曾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