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鲁百军与陈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百军,陈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鲁百军。被告: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百军与被告陈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百军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百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百军负担。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