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柳永江与陈家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江,陈家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柳永江。被告:陈家备。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永江诉被告陈家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永江于2014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永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永江承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郭建胜人民陪审员 XX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洪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