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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柳永江与陈家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江,陈家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柳永江。被告:陈家备。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永江诉被告陈家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永江于2014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永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永江承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郭建胜人民陪审员  XX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洪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