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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与邢慧勇等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邢慧勇,赵秀顺,刘合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金初字第11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负责人:李建庆,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德峰,男。被告:邢慧勇,男。被告:赵秀顺,男。被告:刘合臣,男。关于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诉被告邢慧勇、赵秀顺、刘合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超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