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沐川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沐川民初字第12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甲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