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村民。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东开民调初字第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并进行了村居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参加听证会,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开民调初字第01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王秀丽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