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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胡国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5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居家云(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国圣。关于张建华与胡国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78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顾 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