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何利、美妆庭纸品(汉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何利,美妆庭纸品(汉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住所地:南郑县汉山镇北大街1号。负责人熊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辉,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郑明利,系该行职工。被告何利,男,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被告美妆庭纸品(汉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李家营村。法定代表人何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诉被告何利、美妆庭纸品(汉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岳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