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付冬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冬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041号罪犯付冬梅。现在江苏省南京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冬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3月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3月10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付冬梅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付冬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冬梅于2012年5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付冬梅的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冬梅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系涉毒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付冬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34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韬代理审判员 卢宁代理审判员 丁益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