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宋宇琴与王显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宇琴,王显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宇琴,女,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雷,男,无职业。原审原告宋宇琴与原审被告王显雷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宋宇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宇琴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宇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宇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潇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肖国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