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裁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杜瑞新与潘兰生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瑞新,潘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裁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杜瑞新,女。被执行人潘兰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瑞新与被执行人潘兰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瑞新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 燕审判员 张 景 华审判员 李光辉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