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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被告:单某,女,1993年05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起诉与被告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