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德彬,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