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蔡文兰诉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兰,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兰,女,汉族,军区联勤部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7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陶宗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三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收入35477.61元(其中本金35051.83元;执行费425.78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裴郁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