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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建松,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