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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上海子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303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子祥百货商行。法定代表人邓树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子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