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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汪学明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汪学明,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学明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刘界元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车发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