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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1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华冬与崔洪秋、林溢青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冬,崔洪秋,林溢青,彭健,刘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113-5号申请执行人蒋华冬,农民。被执行人崔洪秋,农民。被执行人林溢青,居民。被执行人彭健,农民。被执行人刘豪,农民。本院在执行蒋华冬与崔洪秋、林溢青、彭健、刘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平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健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林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健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林信用社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