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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波与被告唐蕴新、郑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波,唐蕴新,郑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马文波,1967年10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被告唐蕴新,1980年4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郑岩杰,1977年10月1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文波与被告唐蕴新、郑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蕴新、郑岩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文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4日,二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我借款人民币236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14日前还款,但是没有约定利息。二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还款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不予给付,现被告下落不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唐蕴新未到庭,无答辩意见。被告郑岩杰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36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14日前还清。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并在欠款人处署名。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还款日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不予偿还,现二被告均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唐蕴新、郑岩杰偿还欠款23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枚、乾安县昆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两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原件,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清楚、明确,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蕴新、郑岩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3600元。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蕴新、郑岩杰负担。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唐蕴新、郑岩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宪仁代理审判员  查 多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健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