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六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树良与李会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良,李会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六民初字第44号原告胡树良,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委托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会干。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良诉被告李会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会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会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胡树良承担。审判员 罗世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安腾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