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青岛统帅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玲,青岛统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玲,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统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爱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爱玲与被执行人青岛统帅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