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綦法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义坤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罗义坤,男,1964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綦江区古南镇龙角路38号2幢1-4,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法定代表人罗伏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华,该行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义坤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义坤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义坤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义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义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义坤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