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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立民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金涛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金涛,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曹延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涛,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总经理。上诉人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金涛及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周口市,而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实际住所地在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29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是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3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