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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贺文江与曹阳飞、曹艳飞、高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江,曹阳飞,曹艳飞,高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贺文江,男。被执行人曹阳飞,男。被执行人曹艳飞,男。被执行人高亚雄,男。本院在执行贺文江与曹阳飞、曹艳飞、高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贺文江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曹阳飞、曹艳飞、高亚雄偿还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从2013年7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6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曹阳飞以40箱洋河酒,每箱2000元人民币,共作价200000元人民币,下剩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凯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