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高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高玉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918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01室。负责人:李志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高玉祥,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75元。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