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吴某某,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新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