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吴某某,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新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