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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赫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夏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坚,夏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益赫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坚。被执行人夏旭华。本院在执行陈志坚与夏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旭华需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志坚的门面涉及到另一诉讼案件的审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门面暂不返还,被执行人夏旭华已支付部分门面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