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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红星与刁亚飞、田先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星,刁亚飞,田先亮,佟茂清,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秦红星,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789405。被告:刁亚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被告:田先亮(曾用名田大高),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佟茂清,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947879。被告:王峰(曾用名王华子,王伟峰),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秦红星诉被告刁亚飞、田先亮、佟茂清、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红星的委托代理人罗宗岭、被告佟茂清的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亚飞、田先亮、王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红星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刁亚飞借原告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被告田先亮、佟茂清、王峰担保。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起诉日后按照3%计算利息。原告秦红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刁亚飞借原告款的事实及担保人情况。3、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峰又名王华子。4、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大高曾用名田先亮。被告刁亚飞、田先亮、王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佟茂清辩称:担保人对利息不承担,对借条无异议,对借款无异议。被告佟茂清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被告佟茂清对原告秦红星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4无异议;对证据2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利息不应支付。经庭审举证、持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5月15日被告刁亚飞借原告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秦红星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到期不还,有担保人还清,借款人:刁亚飞,担保人:田先亮××,佟茂清,××,王华子,2013年5月15日。”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刁亚飞向原告秦红星借款200000元,有被告刁亚飞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秦红星要求被告刁亚飞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起诉日后按3%支付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田先亮、佟茂清、王峰对上述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故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刁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红星借款200000元。二、被告田先亮、佟茂清、王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刁亚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