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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徐力争与吴本号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争,吴本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徐力争。委托代理人石彦华。被告吴本号。委托代理人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力争诉被告吴本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力争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力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力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徐力争负担。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蒋思瑞人民陪审员  黄剑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