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徐力争与吴本号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争,吴本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徐力争。委托代理人石彦华。被告吴本号。委托代理人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力争诉被告吴本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力争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力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力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徐力争负担。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蒋思瑞人民陪审员 黄剑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