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民终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孙红与李华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兵,孙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兵,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女,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李华兵因与被上诉人孙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海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本案期间,本院向上诉人李华兵送达开庭传票,但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华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李华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澄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