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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叶进龙诉许占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龙,许占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叶进龙,男,汉族,农民。被告许占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进龙诉被告许占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进龙因已与被告许占臣自行和解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叶进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进龙负担。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苑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