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XX盗窃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2013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