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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XX盗窃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2013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