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小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小字第34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蓉,胡悦晨,系江西省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华,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