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庄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伟,周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庄志伟。被执行人周永昌。庄志伟与周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溧速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周永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庄志伟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9200元由周永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银行查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银行查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溧速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原执行员 吴志明执行员 许长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潘苏华 来源: